【时话实说】法律究竟是怎么规定院线排片的?

  白白二世      2016-12-11   

法律究竟是怎么规定院线排片的?

《我不是潘金莲》没有上映之前就火了好几次,自从冯导宣布拍摄《我不是潘金莲》开始,已经有若干部与“潘金莲”有关系的网络大电影上线,“潘金莲”成了一个超级大IP;王宝强案件开始之后,若干声音(包括笔者在内)呼吁冯导尽快上映《我不是潘金莲》,可惜绝好的档期让冯导错过了;《我不是潘金莲》终于上映了,刚刚上映,片子还没有看,先看到了冯导和思聪两个大V的微博论战。两个大V都是粉丝众多,炮火十足,措辞又是那么讲究,骂人绝不带脏字的,可能这场论战比电影本身还精彩。


如果就法律层面来说,谁错谁对?而电影院线排片,有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呢?



一、电影院放映电影的性质


现在的电影院是盈利性单位,目的是为了盈利,放映电影的行为是一种纯粹市场行为。既然是纯粹市场行为,自负盈亏,那么放映什么电影、不放映什么电影,是院线的权利了。甚至,即使大家都觉得某部电影好,但是有一个电影院老板不喜欢,就是不排片,这也无可厚非。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假如万达的院线决定只排万达投资的电影,中影的院线决定只排中影投资的电影,也是没有问题的,没有法律进行限制,也没有部门有管理的法律依据。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好似法律不管影院院线排片的事情。是的,法律一般不管。院线排片是一种经济活动,既然是经济活动,那么市场主体有权自由选择,同时自负盈利和亏损。如果一部很上座的电影,如果拒不排片或者少排片的话,那是电影院的损失,也许会给消费者(电影观众)带来不便,但是没有违法的问题。


二、法律什么时候管


有一般情况就有特殊情况,特殊情况下,法律会管。


首先,在某种情况下,《反垄断法》会管。《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反垄断行为: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中,电影院线排片的问题可能会涉及两种反垄断行为: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先说垄断协议的问题,如果只有一家电影院抵制,这部电影还可以在其他几十家上百家电影院上映,只要足够好,票房也可以保证。但是,如果几家主要电影院线达成协议都不给这部电影排片,其实这部电影就丧失了大部分交易机会,票房不但没有保证,还可能巨亏,这种请看看法律就不能袖手旁观了。当然,除了联合抵制外,其他的垄断协议行为也适用于电影市场,比如固定价格的协议,电影院线之间达成协议,对院线与电影之间的分成固定比例,保护院线的整体利益,这样的协议也是有问题的。什么情况属于垄断协议呢?我们可以举个例子说明:因某种原因,几家电影院线达成协议,联合起来抵制某部电影,都不给某部电影排片,即联合抵制该电影。这几家院线联合起来市场占有率足够高的话,在抵制之下该电影失去了相当比例与消费者见面的机会。那么,这种联合抵制行为其实就是垄断协议,要受到反垄断机构的调查。


再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当一个企业足够大的时候,对社会的影响力会很大,就会有很大的社会义务。这种义务不但体现在商业道德上,也会体现在法律上。当某一、两个电影院线在特定市场范围内具有支配地位的时候,其实也产生了公平对待所有上映电影的义务,不能差别对待。当然,电影是特殊的商品,什么情况下属于差别待遇有待于研究。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没有特殊、充分、正当的理由,应该都给予排片、上映的机会,或者给予公平竞争的机会。


你如果有两条院线再大的电影也不可以跨越两条院线就公平了,就是不可以通占。这样所有的电影容纳的长度都会变长,就是一样的,所以将来还是解决结构的问题,不解决结构的问题是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从各界人士的讨论不难看出,院线排片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经过多方努力才能不断修正,进而形成健康的排片机制。


另外,虽然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出现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影院线,但是不排除在特定市场区域内出现占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影院线。因为电影院线市场具有地域性的特征,所以对电影院线市场进行划分地域看待是非常有可能的。一旦被认为某一市场范围内占据支配地位,就要谨遵《反垄断法》的规定,不能对交易主体差别待遇,即不能随意拒绝给某部电影排片的机会或者其他差别待遇,应给予每部影片公平竞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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