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

  Rov      2016-05-13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办理申请事项所需的材料

2、办理人员初步审查材料是否合法、齐全

①如果材料不齐全,将所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②材料合法、齐全,接受申请

3、审核、现场勘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到现场进行勘查。

①审核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相关资料,将有关资料归档

②审核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4、业务科室审核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将办理结果和所有材料呈局主管领导

5、局主管领导审批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材料退回业务科室

6、审批同意的,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加盖公章,并整理资料归档

7、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设立电影放映企业须知

一、申报条件:

1有电影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二、申报材料:

1 设立放映企业申请书1份

2 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

3 与电影院线公司签订的合同1份

4 经营场所证明1份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 会计事务所所出具的资信证明、资格证明、财务状况证明

7 公司章程1份

8 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9 卫生部门卫生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制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2、办理程序的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第十四条 “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第十四条 “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

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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